中国佛教协会章程
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。
第二条本会是中国佛教徒的联合组织,其宗旨为:团结全国佛教徒,在人民政府领导下,参加爱护祖国及保卫世界和平运动;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;并联系各地佛教徒,发扬佛教优良传统。
第三条本会设理事若干人,组织理事会,由国内佛教界代表会议选举之,任期三年,连选得连任。
第四条本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,由理事会互选之。
第五条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,组织常务理事会。
第六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。
第七条本会视工作需要,设各项工作机构,分别处理本会事务。
第八条本会全国性的会议,每三年举行一次,讨论有关会务的重大问题,并选举新理事会,由理事会召集之。本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,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之。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或延期召集。
第九条本会经费由各地佛教徒自由乐助。
第十条本会会址设于北京。
第十一条本章程经本会成立会议通过后施行。
(现代佛学1953年第6期第16页)